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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胥鹏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胥鹏飞2018年3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故胥鹏飞依法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没有为胥鹏飞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胥鹏飞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承担。审理期间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胥鹏飞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胥鹏飞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并无不当,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一审法院以胥鹏飞受伤前本市建筑业行业工资标准认定胥鹏飞的工资标准为4,491元并无不当,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计算,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二审改判亦无依据。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称胥鹏飞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领取了21,700元,而不是20,700元,未能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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