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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茜与上海千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的借款系被告拖欠原告的股权款转为债权的,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增资纠纷,原告所主张的款项来源于《增资协议》中的股权款,就该款项发生纠纷理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由于原告与被告千亩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甲方(即被告千亩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千亩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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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黄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黄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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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季友德、高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季友德未能清偿债务,故本案原告作为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季友德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被告高某某、季贇经依法登记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时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故被告高某某、季贇对该房屋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而被告高某某与季友德系夫妻,故被告高某某与季友德分别对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至于原告要求法院在本案中析出属于被告季友德的份额,用于清偿季友德对原告的债务,鉴于被告方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处理,且被告之间共有基础没有丧失,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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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穆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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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龚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2016)沪0230刑初272号龚某犯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其中“还给袁某某85,000元”不能排除是“归还本案被害人张某被骗的钱款”,故最终将该款定性为诈骗数额。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但其依据是借款285,000元中的部分,且原告承认被告已归还85,000元,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200,000元是否涉及诈骗,需要公安部门予以侦查。被告认为其在出具借条和还款协议过程中存在暴力讨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在审理中也未能提供交付龚某钱款的相应证据,故对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合法,原告在催讨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行为也需要公安部门予以认定。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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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瀚维公司与熊军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5年8月11日,系熊军与徐广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5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范围,但从银行流水显示,熊军将该笔借款中一部分转账给了徐广某、一部分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随即又从该小额贷款公司继续贷款,所贷钱款中一部分也转账给了徐广某,可见徐广某分享了该借款带来的利益,可以认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徐广某和熊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关于徐广某主张其与熊军为分别财产制,因熊军未应诉,故无法确定徐广某所提供的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即使该协议真实,因瀚维公司不知情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徐广某、熊军仍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徐广某认为,根据熊军自述书表示,向瀚维公司的借款系用于赌博,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该借款实际并未用于赌博,故对徐广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熊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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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黄某某的上诉请求,将分别予以阐述说明。首先,黄某某上诉主张本案系涉“套路贷”的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且黄某某的身份证与银行卡从借款之初就被徐某控制,所有借款的转账都是徐某自行操作,黄某某实际并未收到过任何借款。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黄某某在一审中就已提出本案属“套路贷”的刑事犯罪,但经法院移送公安侦查后,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为徐某涉嫌“套路贷”的证据不足。现黄某某上诉仍坚持主张本案属“套路贷”应再次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关于黄某某提出的其身份证与银行卡借款之初就在徐某控制下,其从未收到借款的主张,黄某某既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本院询问下又未合理解释为何将银行卡与身份证交付徐某,并且该些陈述也与黄某某本人在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长兴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的陈述自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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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与案外人施建忠就民间借贷纠纷已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就还款事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另外,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也达成了婚后债权、债务均由男方享受、偿还的协议,故各方应恪守履约。本案中,原告已代被告向案外人支付了其应当支付的债务执行款96,819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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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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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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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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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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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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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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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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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上海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丁某某与上海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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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董某某称借条为倪某某乘其醉酒让其所写,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董某某上诉称其仅向倪某某借款10,000元,与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董某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董某某应向倪某某归还借款19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董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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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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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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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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