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投标文件、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现金13万元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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