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闭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闭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梁某甲案发后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也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犯罪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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