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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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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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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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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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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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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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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数额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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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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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蒲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并且罗某某、蒲某某二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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