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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未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及行为,具有从犯、视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