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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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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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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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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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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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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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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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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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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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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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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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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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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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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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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汤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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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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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莫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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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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