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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调解后,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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