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鑫安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张某某派遣至云驾岭矿工作,故云驾岭矿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鑫安公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对张某某的请求作出如下认定:1、张某某仲裁请求第一项请求鑫安公司、云驾岭矿给付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某某工作至合同期满,2017年7月6日张某某以身体不适,患有心脏早搏症状为由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并在当日与鑫安公司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鑫安公司与柴经发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柴经发派遣至云驾岭矿工作,故云驾岭矿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柴经发不存在劳动关系,鑫安公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柴经发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对柴经发的请求作出如下认定:1、柴经发仲裁请求第一项请求鑫安公司、云驾岭矿给付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诉讼中明确请求数额为40500元。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柴经发工作至2017年6月,之后未上班,并以鑫安公司长期欠发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柴经发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使了及时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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