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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峰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付某寻衅滋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19〕8号刘某某徇私枉法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19〕10号裴某某滥用职权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峰检公诉刑不诉〔2017〕22号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