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莉莉死亡,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赔偿范围亦随之改变,可视为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莉莉死亡,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赔偿范围亦随之改变,可视为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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