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其系多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解决社会就业和积极纳税上有一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1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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