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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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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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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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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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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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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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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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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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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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