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水域在电排支流水道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水域在电排支流水道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初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称重记录、认定意见等书证;2.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捕捞水域在电排闸沟渠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称重记录、认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且其在案发后主动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的电力捕捞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且捕捞水域在电排闸沟渠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又是偶犯、初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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