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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清退了全部所吸资金,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矿泉水公司的经营活动。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2018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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