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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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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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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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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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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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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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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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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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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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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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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包庇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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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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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一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免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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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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