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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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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龙某某)(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龙某某)(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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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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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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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冯某某)(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冯某某)(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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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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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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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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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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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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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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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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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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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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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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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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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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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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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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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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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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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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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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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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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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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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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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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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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周某某)(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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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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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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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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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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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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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3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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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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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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