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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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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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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串通投标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串通投标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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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6日 附: 岳阳县公安局己扣押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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