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通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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