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自国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岳自国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岳自国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但被告人岳自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