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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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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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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乙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乙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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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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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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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虚开发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伙同他人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且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案发后,及时到税务部门补交了税款,弥补了国家税收损失,可以酌定考虑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以及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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