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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