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楼2605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