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麦某提图尔荪·莫某)(公开版)_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系初犯,认罪、 悔罪态度好,醉酒程度轻,未造成实际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苏某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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