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虽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不存在本罪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虽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不存在本罪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