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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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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