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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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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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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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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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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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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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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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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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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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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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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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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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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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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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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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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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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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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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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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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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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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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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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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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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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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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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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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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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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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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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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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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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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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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_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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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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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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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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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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