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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山东C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山东C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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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E工程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E工程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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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B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B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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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J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J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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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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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K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K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K机械有限公司、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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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G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G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G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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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D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D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D机械有限公司、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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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F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F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F机械有限公司、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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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H机械有限公司、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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