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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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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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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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