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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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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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