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及悔罪的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及悔罪的情节,且系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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