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