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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依据中政委【2020】13号五部委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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