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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上诉人季某某的量刑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和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案情所作判决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季某某之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义 审 判 员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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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但仍留在现场等待,并在接到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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