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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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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回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4528元非法所得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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