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二氧化碳致裂管、活化剂、引火线等物品应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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