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部分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受贿款14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到案前配合单位调查并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受贿款22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受贿款4.2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受贿款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部分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受贿款7.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由扣押单位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受贿款7.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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