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2、余某某的误工费是否计算合理。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观点评析如下: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被上诉人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被上诉人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被上诉人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在一审中对余某某自行委托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出具的黄冈精院司鉴所(2018)精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余某某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被上诉人周金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为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七里界村,该居住地实际属于城区范围,且被上诉人周金某在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务工,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地亦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周金某的伤残赔偿金,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应否采信。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受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委托而作的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资质,其鉴定程序并没有瑕疵,同时,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没有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基于承揽法律关系的性质,承揽人是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富升电梯公司将自己承接的电梯安装工程的一部分交给程某某完成,约定的是承包总价。程某某再邀约其他人(本案的证人万某、李某等)以自己的技术及自带的劳动工具独立完成工作。程某某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条件获得报酬,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获得报酬。从以往程某某与富升电梯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签订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本次业务的完成特点来看,程某某与富升电梯公司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程某某上诉认为其与富升电梯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虽然程某某与富升电梯公司之间就本次电梯安装承揽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程某某的当庭陈述,他与富升电梯公司之间是按照88FS0860号《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程某某没有签字)的条款来履行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当以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因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而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外伤仅为赵某所受损伤的诱发因素,应承担25%的责任,因外伤诱发了赵某的疾病,是赵某所受损伤的直接原因,原审判决确认阳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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