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刘某甲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关系和睦,因王某某疲劳驾驶导致妻子刘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给自身家庭及子女造成了重大伤害,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获得受害人刘某甲的其他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