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