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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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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