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冼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陈某某施工队在抹灰工程中也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验收,该施工队对被拖欠劳动报酬负有一定的责任,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就已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自首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各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并已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资,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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