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孔某某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佑明帮助任宏达索要钱物,事出有因,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佑明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某某涉嫌抢劫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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