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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与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刘某某、黄某与红某湖开发公司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系合同当事人。虽然红某湖开发公司称中恒基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但是该主张并不影响刘某某、黄某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刘某某、黄某与中恒基公司之间的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黄某系涉案房屋买受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追加中恒基公司为有独立权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中恒基公司没有就本案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中恒基公司也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红某湖开发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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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海瑞、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屈海瑞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屈海瑞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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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而对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作的规定。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邹某在意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邹某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未催告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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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居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董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居某公司应否向董康某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观点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董康某、谢春玉于2017年7月13日与居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此房房主不卖此房,则由中介方返还定金,并额外由中介方赔偿10,000.00元作为违约金。”居某公司违约后,其应当依约向董康某、谢春玉返还定金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虽然居某公司与董康某协商再另行寻找房源,双方及卢云杰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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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峰与李春华、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优先取得了房屋支配权,亦取得了对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二被告占有此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以上事实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支配权,使原告受到侵害期间而发生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五常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被告李春华与徐炳权共同承担返还原告房屋的义务,相应的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被告徐炳权辩称应由被告李春华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可参照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租赁费用的浮动情况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对维权费10,00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原告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龙升公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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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原件已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王某、刘某表示若李某能在一定期限内撤销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李某也同意尽快解封房屋,只愿意承担逾期期间的银行利息最多10万元。但至今李某仍未能解除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  本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刘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系争房屋存在另案司法查封,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刘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不能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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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李彬、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系争房屋因被告与案外人的纠纷而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交易无法继续,两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并支付定金罚金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系与被告李某协商购房事宜,定金亦系被告李彬收取,故与被告李某无关。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两被告共同所有,被告李某亦在《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名,表示其知晓并认可将系争房屋出售予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之事宜,故被告李某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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