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 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赃款已清退,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鉴于本案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随案移送唐某某的身份证一张、U盾一个、手机两部、信用卡一张退回侦查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自行作出处理。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随高某某、谷某某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OKEX”平台注册账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交易期间,本案被害人闫某某部分被骗财物经洗钱犯罪团伙之手与宋某某进行了交易,并进入宋某某支付宝账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知对方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也无证据证明宋某某在与对方交易时有明显异常的操作或其他帮助行为。本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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