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认定。受害人周锦祥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系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依法应予认定。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44,223.33元,章某某、周燕、周晓燕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为95,600元,有48,623.33元尚未支付,但该48,623.33元系章某某、周燕、周晓燕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医疗费的认定。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认定为144,223.33元。(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章某某系听力一级残疾,属于被扶养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针对玉某公司、平安财险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是否合理。1、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215天是否应从后期的护理依赖中扣减。因一审计算的215天护理费用是定残前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该款不应从后期护理依赖产生的费用中扣减,故玉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护理依赖计算的年限。一审对于护理依赖的年限是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因郑伯军定残时已年满64周岁,故护理依赖的年限应计算16年,超过该年限的,郑伯军可以另行主张。3、关于护理依赖的给付能否以定期金的形式予以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郑伯军经鉴定部门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交的鄂州市鄂城区民政局特困供养子系统信息是从民政部门调取,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因生活补助属于社会救助款,故对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除一审认定“程细皮的弟弟程冬华因外因致残(智力残疾一级)”不实,应为“程细皮的哥哥程冬华因外因致残(智力残疾一级)”外,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的上诉,(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程冬华与程细皮系兄妹关系,双方父母早年已去世,且双方再无其他兄弟姐妹,程冬华亦因智力残疾而未婚,上述事实有鄂城区泽林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新区洪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因此,程细皮对程冬华有扶养的义务。程冬华虽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生活补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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