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扰乱市场秩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扰乱市场秩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暂扣的涉案款项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暂扣的涉案款项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第二、陈某某主观上仅是为了招标能正常进行,且中标后也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未给金华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研究院造成损失;第三、陈某某归某某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四、陈某某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并有积极的悔罪态度;第五、陈某某系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业务三部的工作,系公司重要的管理人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从左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157.9万元,由公安机关对违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剩余部分款项进一步核查审计,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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