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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桥铁路器材总厂二厂、凌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住院病历能够证明其于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在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因骨折住院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应支付,应支付的数额;二、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022元。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曾于2014年12月9日代被上诉人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一份,经审查,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诉人依该劳动合同为被上诉人办理了部分社会保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也高于秦皇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故该劳动合同虽为代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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