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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事实清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有权利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C×××××号轻型货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18275.12元;2、伙食补助费2600元(50元×52天);3、营养费2600元(50元×52天);4、误工费17284.2元(2012年度秦某某市城镇居民批发零售业人均年收入36257元÷365天×误工天数174天),原告王某某为城镇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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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唐宝某、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其主张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免责条款规定,但该免责条款并未提示或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故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唐宝某的伤残鉴定等级问题,有相关的鉴定结论予以支持,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关于唐宝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数额,一审依据唐宝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适当支持并无不当,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宝某伤后营养费问题,一审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偏高,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营养期109天共计5450元。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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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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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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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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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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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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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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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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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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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保利水泥制品厂、杨某某等与山海关区保利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截止到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也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主张二倍工资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关于被上诉人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问题,被上诉人在2013年3月495元,2013年2月未上班,2013年1月未上班,2012年12月未上班,并非本人原因,上诉人应该补足工资差额或支付生活费。结合上诉人的生产特点,原审法院在未考虑工资差额和生活费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平均工资亦合理。故原审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并无不当。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上诉人主张工伤待遇时已经57周岁,上诉人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5413元(3853.25×10个月×40%))属于认识错误,应为231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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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蔺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雇佣蔺某某在山海关区电影院内从事木工工作受伤造成的损失,原审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当。王某上诉称,蔺某某系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但是王某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伤残鉴定的问题,因为该鉴定结论中对蔺某某X光片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蔺某某在两所医院的检查资料在鉴定结论中均有反映。并未出现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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