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其主张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免责条款规定,但该免责条款并未提示或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故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唐宝某的伤残鉴定等级问题,有相关的鉴定结论予以支持,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关于唐宝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数额,一审依据唐宝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适当支持并无不当,阳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宝某伤后营养费问题,一审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偏高,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营养期109天共计5450元。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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